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向地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一)矿区不同勘查阶段所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原储量登记范围外新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开办矿山企业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矿山企业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闭坑、停办矿山剩余保有储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