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必须按省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对已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发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可以申请保密。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确定合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给予保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