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可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经审查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

获得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享有优先取得探矿权保留范围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