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可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经审查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享有优先取得探矿权保留范围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