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