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