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二)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涉及群体性事件;(四)有重大社会影响;(五)其他复杂、疑难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