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二)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三)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四)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五)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六)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