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二)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三)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四)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五)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六)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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