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