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