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相对人或者申请人、相对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