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条件、对象与方式第十五条已修改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