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