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本省依法设立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为发展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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