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