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区、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