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 (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 (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 (三)其他的明示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