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 (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 (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 (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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