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