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乡绿化的行为:(一)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二)在公共绿地放牧;(三)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