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