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