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