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的数量、分布、权属、破坏程度、稳沉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采煤塌陷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煤矿企业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