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情况确认:(一)政府组织复垦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由政府许可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权;(二)煤矿企业复垦其造成塌陷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单位;(三)通过合同形式承包或者投资复垦的采煤塌陷地,其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依法流转。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