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孕妇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畸形可能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四)曾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儿的;(五)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妇一方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六)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七)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