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孕妇应当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和贫困家族的孕产妇列入系统保健管理的范围。

孕产妇应当住院分娩。但交通不便地区的正常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乡(镇)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