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