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已修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