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权申请社会救济: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五)农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六)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但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社会救济。

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以及无业、下岗人员,经劳动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