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统计、教育、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