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员,对审查和批准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或者救济对象对停止社会救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