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章 社会救济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