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推卸责任、滥用职权、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