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