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三)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