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