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