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