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