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