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