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