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