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同级侨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并对被拆迁人房屋做勘查记录,拆迁人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