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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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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第十一条

已修改

拆迁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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