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禁止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