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成员可以超过半数,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朝鲜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