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五十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