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扩展财源、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支农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自治县的财政预算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教育事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