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