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