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