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在用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不得继续使用。

禁止使用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